上海補交社保需要的資料:
申辦單位和個人須帶好以下申請材料:
1、《上海市單位招用從業人員名冊》(已辦招(錄)用備案手續的無需攜帶)或勞動合同復印件,如補繳1997年底前的社會保險費,還需攜帶補繳年度該人員工資發放的憑證復印件;
2、經勞動仲裁、勞動監察、法院調解或裁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,只需攜帶《仲裁調解書》或《仲裁裁決書》、《限期整改指令書》、法院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等;
3、農村合同制人員,還需攜帶該人員的《勞動手冊》復印件。
材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。
社保中心按以下辦事程序給予辦理相關手續:
1、符合辦理規定,社保經辦機構打印《核定表》一式二份,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,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。
2、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,社保經辦機構打印《受理情況回執》一式二份,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,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。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。
3、不符合辦理規定,社保經辦機構打印《辦理情況回執》一式二份,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,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。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。
辦事程序中的第1、3條,社保中心給予當場辦結,不收費。
申辦單位或個人需填寫《社會保險業務辦事提示單》